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甘肃省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甘政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省属及市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省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助金由中央财政负担,甘肃省所属高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第五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其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各高校可以根据所在地生活费标准和学校的实际情况,将资助标准分为2-3个档次,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
第六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每年5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根据国家确定的有关原则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提出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八条 每年8月底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将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甘肃省国家助学金预算(连同省上配套资金)下达各高校。
第九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高校组织实施。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各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一条 甘肃省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十二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甘肃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师范类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我省师范类院校免费教育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高校应按月将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 各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甘肃省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六条 各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 各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达到这一要求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可以申请甘肃省国家助学金。但须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对其申请助学金的资格进行审查。
从2008年开始,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务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经费提取和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材料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申请甘肃省国家助学金和上报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