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甘教厅〔2017〕67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19    点击次数:


甘肃省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

(甘教厅〔201767号)

 

第一条为完善高职(专科)院校助学体系,推进教育机会公平,阻断贫困代际传递,根据《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的意见》(甘发〔20159号)和《省教育厅省扶贫办关于精准扶贫教育支持计划的实施方案》(甘办发〔20152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高职(专科)院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三章 对象认定

第四条具有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正式注册学籍且正常在校就读的58个连片贫困县和17个插花型贫困县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第五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由学生生源地扶贫部门审核认定。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六条对就读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学生按照每学年4500元的标准免除(补助)学费和500元的标准免除(补助)书本费。

第五章 资助方式

第七条由各县(区、市)教育部门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家长银行卡中。

第六章 资助程序

第八条2017年秋季学期起,被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录取的新生随录取通知书配发《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信息认定表》(附件1)(后简称《认定表》)一份;2016级、2015级学生到所在高职(专科)院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认定表》。

第九条每年秋季学期高职(专科)院校于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校生认定。

第十条扶贫部门应在每年925日前完成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身份认定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认定表》收集汇总后交县(区、市)教育部门。

第十一条各县(区、市)教育部门在收到《认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助学生的信息汇总,将《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人数和资金汇总表》(附件2)(后简称《人数和资金汇总表》)报送市(州)教育部门。

第十二条各市(州)教育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人数和资金汇总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申请资金,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拨付至各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部门收到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资金后,教育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将免学费和书本费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十五条各县(区、市)教育部门应对享受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的学生名单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每年121日前,各市(州)教育部门要将当年高职(专科)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执行情况报告及《甘肃省省内高职(专科)院校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年统计汇总表》(附件3)报送省教育厅,县(区)教育部门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以备检查。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要把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作为今后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任务,及时建立、更新和维护受助学生信息,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有关工作,对于因工作疏漏,出现漏统、漏报人数,造成资金缺口的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受助学生的核实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增加名额,不得在报送《人数和资金汇总表》后增加人数,坚决杜绝通过虚报人数套取补助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违规使用、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预算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市县财政、教育及相关部门要对其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各高职(专科)院校要树立资助育人观念,加强对受助学生勤俭节约、文明养成和感恩励志等方面的思想教育,培养资助成长典型,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各高职(专科)院校要充分利用招生、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高职(专科)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办 关于《甘肃省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甘教资助〔20191号)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扶贫办,兰州新区教文体局、财政局、扶贫办,省内各高职(专科)院校:

  为进一步做好高职(专科)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工作,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纪委监委机关、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甘肃银保监局关于开展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办字〔201974号)要求,现对20177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印发的《甘肃省高职(专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实施细则》(甘教厅〔201767号)部分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具体如下:

  第五章“资助方式”中将第七条修改补充为: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通过学生家长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免学费和书本费资金,不得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发放免学费和书本费资金。

  第六章“资助程序”中将第十四条修改补充为:各地财政部门收到免除(补助)学费和书本费资金后,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免学费和书本费资金通过学生家长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一次性按标准全额发放。

  第八章“保障措施”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补充为:各县(市、区)教育部门、高职(专科)院校要充分利用招生、开学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新闻媒体等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高职(专科)学生资助政策,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特此通知。

 

  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扶贫办

                                    2019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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