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及省教育厅关于对普通高等学校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保证我校品学兼优且经济上有困难的学生正常的学习和生活,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困生是指个人生活费没有达到天水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在校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学校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学校接受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款,用所捐资金或资金所得利息资助特困学生。
第五条学校欢迎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帮助经济困难学生,个人捐款5000元以上、团体捐款10000元以上的,学校给其颁发甘肃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捐资助学荣誉证书,并以适当的方式在校内外的媒体上给以广泛宣传。
第六条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特困生资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和发放等事宜。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确定全校每学年资助额度和资助范围。
第七条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共同完成对每学年特困学生的调查摸底和资助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对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款一律进行公示,做到帐目清楚,查询方便。
3、虽有双亲,但父母一方残疾或长期患病,家庭无供给能力者;
4、父母年龄较大(60岁以上),且家庭供给确有困难者;
5、兄弟姐妹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上中专以上学校者;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学生,学校、二级学院两级要建档登记,作为学校对其资助的基本依据之一。
第十条申请资助的特困生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款之一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2、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科学,立志为祖国现代化建设服务;
3、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活动;
7、生活节俭,不铺张浪费,无吸烟、酗酒、沉溺网吧等不良嗜好;
8、拒绝学校和二级学院安排或在勤工助学工作中表现不好的经济困难学生不得领取困难资助。
10、对享受长期社会资助(指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生如违反上述第2至第8条者,二级学院应将情况报送学生工作处,取消该生享受资格。
1、学校一次性资助:学校对符合特困生条件的学生由所在二级学院推荐每学年给予一次性资助。
2、社会助学资助:社会团体或个人对贫困生进行的一次性或阶段性的资助。
3、临时困难补助:因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临时困难的贫困生,学校视情况给予的临时性生活补助。
1、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在学校下达通知后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籍乡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一级提供的家庭人均经济状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由学生所在班委会、班主任推荐后,经二级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三天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
3、学生工作处根据每学年的全校资助额度、或根据捐资方的捐款额度及具体要求,确定资助规模、资助方式和资助标准。
4、特困生资助形式、标准确定后,未经学生工作处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和调整。
5、已享受资助的特困学生,不影响受其它奖励的资格。
6、表现优秀的特困生,一学年内可连续二次获得资助。